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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66544号“京影传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1: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开花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66544号“京影传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6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和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推广中的官网截图;
2、印刷合同、收据、付款纪录及实物照片;
3、杂志照片;
4、水杯照片;
5、教培在线平台截图;
6、手机照片;
7、街道公益广告照片;
8、锦旗照片;
9、门头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判决书;
2、百度搜索信息。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1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均未指向广告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6、7具有一定自制性,且非商业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8未体现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9未涉及具体服务内容,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京影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