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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9842号“古噜古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31号
申请人:王敬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9842号“古噜古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噜”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43类小餐馆等指定服务上不仅扰乱了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古噜古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