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05882号“暖雪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4: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56号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61805882号“暖雪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991052号“新雪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新雪丽”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新雪丽”产品的介绍资料;
2、申请人“新雪丽”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新雪丽”品牌的知名度资料;
4、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
6、被申请人抄袭的品牌信息介绍;
7、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护面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33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8714115号“焊马”商标、第32635026号图形商标、第48836680号“马蜂窝”商标、第61175185号“暖雪丽”商标、第59922483号“掌上保”商标、第26869776号“南极绒”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面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暖雪丽”与引证商标“新雪丽”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8714115号“焊马”商标、第32635026号图形商标、第48836680号“马蜂窝”商标、第61175185号“暖雪丽”商标、第59922483号“掌上保”商标、第26869776号“南极绒”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暖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