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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2817号“鱻門鱼生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4: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8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粤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2817号“鱻門鱼生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6496号“XIAN”商标、第14388649号“51XIAN”商标、第15045084号“XIAN”商标、第22214634号“暹啤XIAN”商标、第15829389号“创途在XIAN”商标、第26478840号“暹啤 XIAN”商标、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本味菜XIAN”商标、第39577383号“FLAIR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多件带“xian”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由汉字“鱻門鱼生”和拼音“xian”组成,该标志使用在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茶馆”以外的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鱻門鱼生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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