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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8323号“FINIC WE CREATE VAL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5:06VALU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28号
申请人:上海菲尼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8323号“FINIC WE CREATE VAL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35225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