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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345号“阿仙奴ASU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5: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国阿仙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圈圈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75345号“阿仙奴ASU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701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1.表;2.钟;3.表袋(套);4.表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企业登记信息;
2、百度搜索信息;
3、授权证明书;
4、发票;
5、经营场所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1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表;2.钟;3.表袋(套);4.表带”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非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仅表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融博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日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发票未体现商标标识及所对应合同,且三张发票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亦不在复审商标授权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在案证据5照片证据具有较强自制性,在无其他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表;2.钟;3.表袋(套);4.表带”商品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阿仙奴ASU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