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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03204号“一号保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5: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中胜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塞巴斯蒂安·克劳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3204号“一号保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9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9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为其权利人广泛和积极的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授权书;
2、办公用品制作合同、发票;
3、广告制作合同、发票;
4、公司图片、宣传截图;
5、商标授权声明书;
6、代理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4-6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存在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合法并大量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2月24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台江区宏聚办公用品经营部使用。证据2-6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时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一号保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