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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5082号“W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5: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42号
申请人:广州新鸿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5082号“W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96143号“WERE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19643号“WERE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301244号“WERE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E’R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WEREGEN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W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