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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0005号“泉睿建筑工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53号
申请人:河南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0005号“泉睿建筑工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71844号“睿泉”商标、第28900720号图形商标、第28882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泉睿建筑工程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