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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75279号“泽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3号
申请人:内蒙古泽祥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75279号“泽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0304号“泽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31262号“泽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88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泽祥”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泽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泽祥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