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966510号“依索维尔 EASEWE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7: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84号
申请人:圣戈班依索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绿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7966510号“依索维尔 EASEW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隶属于世界知名建筑材料公司圣戈班公司,“依索维尔/ISOVER”是圣戈班公司于1936年独创并使用在绝缘隔热建筑材料品牌,于1978年由申请人专门经营,经过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第1928744号“依索维尔IS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筑材料领域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为同领域经营者,其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在先“依索维尔/ISOVER”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反复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标,且名下大多数商标均是对建筑材料领域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摹仿,并针对同一品牌反复申请注册,此外还存在售卖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不仅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而且不正当的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圣戈班公司的相关介绍;
2、2009-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圣戈班集团排名报道;
3、申请人相关介绍;
4、“依索维尔/ISOVER”品牌建筑材料中文网站打印页;
5、圣戈班公司在中国设立部分子公司的工商信息;
6、2015-2020年圣戈班中国公司关于“依索维尔/ISOVER”品牌的微博、微信宣传打印件;
7、“依索维尔/ISOVER”品牌的建筑材料在中国的销售协议及发票、材料订单、进口单据、产品包装图、产品手册;
8、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媒体报道、“依索维尔/ISOVER”品牌的媒体报道;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商标列表;
10、在先判例;
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存在恶意复制和翻译引证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是被申请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的一部分,是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利益考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上,复印件):
12、百度百科介绍;
13、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列表;
14、被申请人商标被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台州依索维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2019年12月23日经我局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台州绿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台州依索维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0738270号“圣戈班依索维尔”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决定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即成立《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台州绿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在第6类、第19类、第20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4件“依索维尔”、“依索维尔 EASEWELL”商标,其中3件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6月7日,早于2014年5月1日并晚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确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且申请人未能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主观恶意提供充分的证据,亦未就争议商标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或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与其产生联想等恶意行为提供充分证据。综合上述因素考量,我局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节,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01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尚未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之情形,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依索维尔”于2002年就获准注册,且该汉字组合系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可见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的第40738270号“圣戈班依索维尔”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决定成立《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分别将申请人母公司商号“圣戈班”以及申请人引证商标“依索维尔”组合注册,难谓善意。此外,被申请人分别在第6类、第19类、第20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4件“依索维尔”、“依索维尔 EASEWELL”,其中三件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见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依索维尔 EASEW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