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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0639号“采蜜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68号
申请人:长葛市采蜜者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0639号“采蜜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同名品牌,代表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具备其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应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辨识作用,显著特征明显,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识别部分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采蜜者”使用在其指定的食品用糖蜜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采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