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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7315号“深i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2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7315号“深i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0709号“深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深i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