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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3688号“诚实一口HONESTBITE K0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90号
申请人:上海简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3688号“诚实一口HONESTBITE K0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20197号“诚实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相冲突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35594号“K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K01”,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诚实一口HONESTBITE K01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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