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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29900号“广箭GDRC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1: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07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永水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33129900号“广箭GDRC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ARROW”、“箭”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围绕申请人商标摹仿注册多件高度相似的商标,且其还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6758号“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0045号“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33470号“箭牌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ARROW”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及摹仿。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箭牌新闻报道;
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
5、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商标申请记录;
7、另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被申请人品牌官网、抖音页面和宣传视频;
9、被摹仿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本质的区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金品箭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陈永水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龙头”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被我局在管理程序中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ARROW”商标(即引证商标六)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曾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相关报道、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以及申请人引证商标六受保护的裁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经过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后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所含中文“广箭”与“ARROW”含义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ARROW”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波炉(厨房用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六籍已知名的“座便器、洗澡盆”作为常见家居及厨卫类商品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弱化了申请人与其“ARROW”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广箭GDRC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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