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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25814号“三环嘉吉Sanhuanjiaj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1: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58号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环嘉吉化肥(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允创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8225814号“三环嘉吉Sanhuanjia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17733A号“嘉吉”商标、第41001424A号“嘉吉”商标、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第33817731号“Cargill及图”商标、第41001423A号“Cargi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嘉吉”、“CARGILL”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及对图形、“Cargill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了1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有7件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商标,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商标档案;2、申请人中文网站摘录、中国大型网站对申请人及“嘉吉”、“CARGILL”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3、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及经销商照片、信誉卡、合格证、广告宣传资料、经销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调查报告、新闻报道、活动资料、宣传册、采购合同、发票等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5、打假新闻报道;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一一对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部分本身并无独创性,著作权毫无依据。被申请人对旗下的三环嘉吉、嘉吉三环等商标一直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不存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五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乙炔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化学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三环嘉吉Sanhuanjiaji及图”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嘉吉”、“CARGILL”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三环嘉吉Sanhuanjiaj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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