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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8103号“暮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70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8103号“暮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8526号“慕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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