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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3754号“GA Galsar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77号
申请人:新历钟表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3754号“GA Galsar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2595号“CA DiGi”商标、第64146611号“CA DiGi”商标、第11294273号“C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第3833095号“嘉茜娜 Galsarina GA”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账记录、发票、送货单、商品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组合“GA”易被识别为“C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字母组合“CA”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表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表、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GA Gals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