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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1943号“东联长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83号
申请人:海南东联长富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1943号“东联长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富*”系列商标的延续,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的“富”为公众熟知的简单字,非自造字或笔画错误等汉字,艺术化设计,不会对公众正确的识别汉字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联”、“富”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东联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