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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02083号“董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6: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85号
申请人:卢顺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申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对第30602083号“董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本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专门倒卖商标的公司,名下全部商标均在售卖中,并无商标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原注册人旗下抢注抄袭多个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是被申请人的重要核心品牌,与被申请人联系是紧密唯一的。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已对其进行多年使用,获得了良好口碑。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及抖音店铺截图、商标授权使用协议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常熟本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8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刚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2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莆田市巨头家具有限公司。后又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莆田市申驰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三百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包含“HBCK”、“CZNB”、“HZMK”、“KBWM”、“肯迪乐”、“佐卡尊”、“万龙坎”、“爱臣士”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日处于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且多个商标在权明星、路标网等平台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包含“HBCK”、“CZNB”、“HZMK”、“KBWM”、“肯迪乐”、“佐卡尊”、“万龙坎”、“爱臣士”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有兜售注册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