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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5401号“深i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32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慧城市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5401号“深i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89584号“深网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37913号“深网科技BEIJING DEEPLINE TECHNOLOGIES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深i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