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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53908号“镜卫视JINGWEI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9: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50号
申请人:谢林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镜卫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32653908号“镜卫视JINGWE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卫视”品牌是本案申请人于2002年创立的品牌,经申请人授权,该品牌主要由申请人控股的东莞市卫视眼镜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关联公司进行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在配镜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57047号“卫视WE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7699号“卫仕WE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7074号“卫视WAI’S WE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控股的东莞市卫视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商号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配镜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字号权。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恶意抢注申请人知名“卫视”品牌高度近似的4件“镜卫视”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和抢注商标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卫视商标许可备案及部分许可合同、授权使用证明;
2、东莞卫视公司官网截图;
3、卫视眼镜产品及卫视各门店图片;
4、卫视眼镜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汇总;
5、卫视办公场所及员工活动图片;
6、卫视微信公众号及杂志宣传图;
7、2018-2020年的销售发票;
8、2010-2016年的相关供货合同及转款凭证;
9、2006年至今,申请人及卫视公司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明;
10、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示拟纳入名单;
11、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个含有“卫视”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至三或其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更未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奢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牙科;理疗”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杭州镜卫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一至三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应在全部服务上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配镜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镜卫视JINGWE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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