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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9620号“中成金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77号
申请人:周忠亭 委托代理人:中成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9620号“中成金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79105号“图形”商标、第63675417号“H 优易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式、文字含义和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成金穗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