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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7779号“一日一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36号
申请人: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7779号“一日一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862551号“日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著作权登记及认证证据、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商品图片及消费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日一厨”与引证商标文字“日厨”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一日一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