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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6147号“六锦汇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6: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29号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和平古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59276147号“六锦汇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9148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149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9150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4207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86571号“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4640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4641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4642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36023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36036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44208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22497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822516号“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662188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662211号“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汇福”经过长期、大量地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五为“食用油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五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汇福”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禾坪绿谷”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及其“汇福”商标的介绍材料;
3、申请人及其“汇福”商标、字号获得的荣誉材料;
4、产品图片、产品手册、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发票、车身广告、产品宣传片、展会照片材料;
5、媒体对“汇福”品牌的报道材料;
6、“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汇福”系列商标、字号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产品图片材料;
2、外观专利证书材料;
3、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
8、相关商标不予注册的异议决定书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蛋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其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汇福 HOPE FULL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糖、调味品、包子、茶饮料”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面包、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调味品、包子、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蜂蜜、酵母、面包、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糖、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蜂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六锦汇福”与申请人的字号“汇福”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情形。
争议商标“六锦汇福”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六锦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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