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14837号“校小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22号
申请人:李佳颖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4837号“校小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校小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