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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82934号“天下足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6: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界首市福易得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82934号“天下足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5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19日至2022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糖;2.巧克力;3.花生糖;4.糖果;5.口气清新用口香糖;6.麦丽素;7.果冻(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且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符合“商标性使用”,也有可能不是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贴、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巧克力;花生糖;糖果;口气清新用口香糖;麦丽素;果冻(糖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糖;2.巧克力;3.花生糖;4.糖果;5.口气清新用口香糖;6.麦丽素;7.果冻(糖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所售商品为“天下足球”石头巧克力、麦丽素芯等,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贴、产品及包装图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石头巧克力、麦丽素芯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糖;巧克力;花生糖;糖果;口气清新用口香糖;麦丽素;果冻(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天下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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