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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94078号“天鹅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07: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63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欣所罗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5694078号“天鹅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5631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5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销量证明;所获荣誉;在先裁定、判决;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该类商品上不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荣誉证书;纳税证明;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粉饼盒(空的)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化妆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天鹅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