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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56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1:35
钻石 DIAMOND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0010号“钻石牌 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2024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4328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是傍名牌的表现,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赖以知名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包括“真钻石铜”、“钻口石”等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钻石”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除上述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万内宝”、“万四宝”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的“钻石”系列商标信息材料;
2、申请人“钻石”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钻石”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钻石”商标的维权材料、部分裁定等;
5、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11类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真钻石铜”、“全万宝铜”、“万才宝”、“钻口石”等。
4、商评字[2014]第0281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114904号“轻出钻石”商标申请日(2006年1月12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电风扇”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被申请人第16771284号“钻石玫瑰”商标已经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风扇(空气调节);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风扇、润湿空气装置、饮水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暖器;浴室装置;供暖装置”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在类似商品上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虽然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鉴于该事实认定时间距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较为久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状态一直延续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并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傍名牌的表现,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赖以知名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且还申请注册了“万内宝”、“万四宝”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该表述应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调整的范围,故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反复围绕申请人赖以知名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如“真钻石铜”、“钻口石”等商标。且被申请人第16771284号“钻石玫瑰”商标已经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万四宝”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钻石 DIAMON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