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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5902号“财赋大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28号
申请人:钟缮夤 委托代理人:郑州卓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5902号“财赋大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直接关联,具有一定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已有含“财赋”、“大亨”等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赋大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财赋大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