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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50140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3:46关于第1250140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01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59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在APP应用商店使用情况、商标在网络平台使用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08日至2021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上述决定既未列出商标使用证据的数量、种类等情况,亦未对这些证据是否符合《商标法》商标使用的规定进行阐述。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进行质证,重新审查被申请人的证据,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2月27日通过第182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有关复审商标在“苹果APP应用商店”、“百度百度号”、“搜狐平台”、“腾讯视频平台”、公司网站、微博、微信视频号及优酷视频、明星节目、广州塔、公司年会、员工手册及其他宣传活动的截图、视频、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复审理由并对证据材料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4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苹果APP应用商店”、“百度百度号”、“搜狐平台”、“腾讯视频平台”、公司网站、微博、微信视频号及优酷视频、明星节目、广州塔及其他宣传活动的宣传截图、视频等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上述宣传使用证据是对其“ZAKER移动资讯”软件或APP的宣传使用,且该软件或APP显示的内容为向公众提供资讯信息或新闻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年会活动等宣传使用证据亦属于其自制证据。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凌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