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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06424号“满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38号
申请人:天津东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06424号“满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03680号“满堂 盛宴MANTANG及图”商标、第17688630号“满堂虾”商标、第37640173号“满堂汇”商标、第10032647号“满堂 小城膳坊及图”商标、第14784378号“锦满堂及图”商标、第13608700号“满堂宴”商标、第30563623号“满堂澳牛”商标、第22060554号“满堂鸡及图”商标、第24404568号“满堂现炒及图”商标、第53013027号“满堂菜”商标、第40025243号“满堂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所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七、八、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上述商标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且其所涉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引证商标五因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满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