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362268号“ROARK RO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9: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34号
申请人:司魁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碧海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0362268号“ROARK RO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495662号“ROARK”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95662号“ROARK”商标(第2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roark.com”的域名权以及申请人对其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且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ROARK及图”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未在中国注册的“ROARK”及图形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对申请人针对同一被申请人提出的第50416778、47110660、50364808号等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合并审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申请人“ROARK”品牌宣传情况信息;
3、申请人“ROARK”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
4、申请人各大社交网络平台官方账号信息;
5、申请人“roark.com”域名WHOIS信息;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相关商标信息;
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8、相关决定书;
9、申请人旗舰店产品信息;
10、申请人品牌宣传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
11、申请人销售及市场份额统计信息;
12、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
13、申请人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各引证商标未注册成功,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所指定商品未构成类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人也并未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核准注册且权利状态稳定,且申请日期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给予合理解释,且提供的证据仅包含无商标使用时间的产品图片。被申请人的所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义已由泉州北面北语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碧海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21类背包;饮水大玻璃瓶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第43598250号“NORTHERN PLAYGROUND”商标、第71791403号“MLB BYBY”商标、第71773078号图形商标、第71770916号“柯隆”商标、第47856021号“CHAMPION WINNER”商标、第48991545号“菲亚阿玛尼系”商标、第51085665号图形商标等近10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在注册申请阶段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饮水大玻璃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及市场份额统计信息及相关报道等不足以全面反映其“ROARK”及图形商标的持续宣传情况、覆盖范围、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对“roark.com”享有的域名权并侵犯了其图形商标的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其“roark.com”的注册信息,无法反映其实际使用情况,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将其域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其次,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英文“Roark Roark”构成,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仅为商品展示页,无法反映其实际销售情况等,均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近100件商标,其中“NORTHERN PLAYGROUND”、“MLB BYBY”、“柯隆”、“CHAMPION WINNER”、“菲亚阿玛尼系”以及多件图形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且多件已在注册申请阶段因与他人商标相近被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上述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申请人请求并案审理等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ROARK ROARK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6024260号“长江大桥YANGTZE BRID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