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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57607号“秀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0: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29号
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毅婷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标桔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6057607号“秀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时间内在20余个类别申请商标数量近百余件,且商标标识差异较大,其中多件商标系抄袭他人品牌而来,其亦通过多家商标网站兜售商标,其商标申请数量、类别、兜售行为等表明其商标申请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无真实使用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相关品牌简介;
3、被申请人兜售商标界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极强的区别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全部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名下商标有使用意图或行为,亦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兜售证据作出任何反证,不能证明其主观善意及商标申请行为正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以及难以核实真实性的证据3相关商标网络兜售页面,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