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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02574号“红色拖拉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0: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腾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奈科斯食品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02574号“红色拖拉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0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抖音截图、企业认证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连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信息;
2、申请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抖音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4、抖音(字节跳动)企业认证截图页面;
5、抖音(字节跳动)开具的电子认证年检费用发票的手机短信通知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2、2019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9月2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4、5中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未涉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红色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