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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449287号“五洲王中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2: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02号
申请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南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6449287号“五洲王中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8653号“王中王及图”商标、第3185808号“王中王”商标、第1420944号“春都王中王 CDWZW及图”商标、第1678754号“金派王中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信息资料及共同出具的关联关系证明;2、“王中王”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所获证书;4、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5、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争议商标系安徽省的知名食品企业,一直持续的宣传及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抄袭模仿的主观恶意。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厂区照片;2、产品照片;3、包装设计制作合同;4、经销合同、出库单、发票;5、扶贫订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片;肉干;鱼片;腌制水果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信息资料及共同出具的关联关系证明,可以证明其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一、由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四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争议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且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重要识别部分“王中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片;肉干;鱼片;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肉罐头、榨菜、食用油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五洲王中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