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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1325号“弥甲 M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6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歌丝娅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正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塘住宅区一组团幢室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48091325号“弥甲 M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6885006号“MI”商标、第18861358号“MIJIA”商标、第24461780A号“WORKS WITH MIJIA”商标、第27533807A号“MIJIA及图”商标、第26634559号“米家 M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相关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介绍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2、著作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
3、申请人“米家MIJIA”新品发布会;
4、申请人“米家MIJIA”相关产品;
5、申请人产品宣传报道等;
6、申请人小米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判文书;
7、在先裁定书;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7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至五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液、医用镭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80枚商标,其中包括“斛霸王”、“杰宝适 JAERTBOYS”、“爱齿仕”、“荟小二 HUIXIAOER及图”、“蝶生堂”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医用镭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7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电池品牌近似的“斛霸王”、与母婴品牌近似的“杰宝适 JAERTBOYS”、与奢侈品品牌近似的“爱齿仕”、与充电宝品牌近似的“荟小二 HUIXIAOER及图”、与化妆品品牌近似的“蝶生堂”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弥甲 MI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