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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9823号“慕思太空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60号
申请人:浙江雅客来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62199823号“慕思太空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00527号“太空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78847号“太空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1400余件商标,涉及1-45个类别,且大量商标文字属于行业通用词汇或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已超出被申请人经营所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太空舱”品牌自述、图片、销售合同、发票、实体店照片、品牌代言、明星海报、产品手册、检测报告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大,经营范围广,销售产品系列极多,被申请人作为母公司申请注册相应的商标并根据实际各个子公司情况授权子公司使用商标,并办理了相应备案。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各个合同、订单、发票、判决等光盘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答辩中仅强调了“慕思”作为企业字号的来源,并未说明“太空舱”的来源。“太空舱”是一个臆造词汇,被申请人出于傍名牌的考虑才将“太空舱”与“慕思”结合。引证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床;家具;床垫;床;按摩用床;沙发;床架;木制或塑料制箱;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棺材;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枕头;室内百叶帘;野营用睡垫;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衣服罩(衣柜)”商品上,于2022年7月14日刊登注册公告。商标权期限至2032年7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0类家具、椅子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慕思太空舱”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主要文字“太空舱”,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床;家具;床垫;床;按摩用床;沙发;床架;木制或塑料制箱;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枕头;室内百叶帘;野营用睡垫;衣服罩(衣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上用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慕思”商标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商标。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作为整体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棺材;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尚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床;家具;床垫;床;按摩用床;沙发;床架;木制或塑料制箱;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枕头;室内百叶帘;野营用睡垫;衣服罩(衣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木或塑料梯;棺材;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慕思太空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