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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20037号“劲贵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27: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87号
申请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爽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1320037号“劲贵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773541号“贵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49070号“贵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559792号“贵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会弱化“贵府”商标的显著性,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令消费者对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子公司信息;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等;3、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网络销售页面图片;4、产品图片、包装设计图;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7、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小米;加工过的玉米;黄豆;红豆;绿豆;面粉;玉米面;面条;土豆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劲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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