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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2891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52号
申请人:湖北长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2891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92709号“长申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33787号“实德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19997号“致瞻科技Z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61666号“长申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66057号“长申CHANGS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75860号“长申国际chanm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428197号“长申一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226970号“长申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066262号“金长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204430号“风云气象FENGYUN METEOR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988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025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755236号“舒明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096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501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此外,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长申合金”,与引证商标一“长申金”、引证商标四“长申优选”、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长申”、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长申国际”、引证商标七“长申一家人”、引证商标八“长申食堂”、引证商标九“金长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