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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7524号“云滇优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3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05号
申请人:保山市国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7524号“云滇优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2326号商标、第29725682号商标、第46302932号商标、第50484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6772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滇优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云优果”、“云汇优果”、“云滇优品”、“云滇林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云滇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