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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8705号“宝绒工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75号
申请人:深圳明外时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8705号“宝绒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576046号“宝绒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宝绒工坊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