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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90819号“留白工作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0: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0号
申请人:高瓴慕远(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90819号“留白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00971号“留白 FLYING WHITE ART SPACE”商标、第21223287号“留白影视”商标、第21223342号“留白影视LIUBAI ENTERTAINMENT”商标、第41280485号“留白”商标、第21233041号“留白工坊 BLANK WORKS STUDIOS”商标、第36961323号图形商标、第38032410号图形商标、第40631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撤销案件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7月13日的第1799期《商标公告》、2023年6月27日的第1845期《商标公告》、2022年6月27日的第179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被予以撤销,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留白”,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稿撰写;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留白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