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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8570号“ULTA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0: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6号
申请人:优爱她美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8570号“ULTA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6411号“ULTA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将对第33006635号“ulta 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并已公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未被提起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首要认读文字“ULTA”,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ULTA bea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