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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79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0:54
双鱼岛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6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06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808346号“RHEIN-K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无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同类别商标注册证及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3年2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双鱼岛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