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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9090号“墨优速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02号
申请人:墨优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9090号“墨优速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74629号“优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持式扫描仪;电子日记本”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墨优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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