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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6567号“SIM4D A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1: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08号
申请人:上海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567号“SIM4D A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9080号“司米 simi”商标、第10324257号“SIMSTUDIO”商标、第50433915号“SIMTECH”商标、第4664235号“POWERE SIM”商标、第4502441号“SIM SIM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2494248号“SIM 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IM4D AT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