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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77970号“欧志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1: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31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洛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1277970号“欧志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国际注册第1332815号“欧司朗OSRAM”商标、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694381号“欧司朗OSRAM”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774581号“OSRA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翻译、抄袭。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造成不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列表、受保护记录;2.1998年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审计报告;3.慕尼黑地方法院登记簿公司信息;4.百度百科和金山词霸对“OSRAM”、“欧司朗”的搜索结果;5.欧司朗品牌百年纪念册、公司年报;6.“OSRAM”产品销售额资料;7.佛山市政府网表彰2005年度纳税大户的通报截图及相关报道;8.申请人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企业信息;9.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相关授权经销合同、订单确认书、发票、广告合同;10.申请人在报刊杂志、电视台等投放的广告资料;11.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司及产品介绍、产品目录、中文手册及宣传页、灯管等的产品照片;12.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排行榜信息;13.申请人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14.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25类灯、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欧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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