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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3118号“PCG PCC OXYALKYLA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2:18OXYALKYLATES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59号
申请人:马石化辟希希烷氧基化合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3118号“PCG PCC OXYALKYL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035号“ECSC及图”商标、第13166629号“SANBENZHUCAI及图”商标、第29037149号“SHENGDE S”商标、第6446267号“ECS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