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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2318号“华素生物WELLSO 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4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06号
申请人: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2318号“华素生物WELLSO 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第6240562号“华素制药 HWELLSO”商标、第40733245号“华素堂”商标、第41610748号“华素 HEALSO”商标、第10569356号“华素制药 HWELLSO”商标、第10569436号“华素制药”商标、第7670483号“华素”商标、第13703852号“华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之间存在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高度相近,即便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也不能消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华素生物WELLSO BIO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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